二院政〔2009〕31号
关于对企业资助卫生技术人员出国(境)
参加学术活动的暂行规定
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卫生技术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活动的管理,预防和杜绝各类不正之风,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及二院政[2008]28号文有关规定,对企业资助我院卫生技术人员出国境作如下暂行规定:
1.邀请方必须提前将拟邀请专业及具体名额提前以盖章公函形式告知院办公室,可提出建议人选,但不得直接指定人员参加。(责任科室:院办)
2.院办公室在征得主管和分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卫生技术人员出国(境)审批表》交科教科进行登记,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将参会名额下发至相关科室,由科室推荐具体参加人员,报请分管院长同意。(责任科室:科教科、各临床科室)
3.监察科负责对资助活动企业与医院内部购销行为有无直接联系、且该企业在院内有无不良记录进行审查,出具审查证明。(责任科室:监察科)
4.参会人员将填写完整的《卫生技术人员出国(境)审批表》、拟邀请公函、主办方正式邀请信(中英文对照)、个人申请及会议背景资料递交院办公室,提交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责任科室:院办)
5.参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院部外出请假审批制度,原则上每人每年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不得超过一次。(责任科室:院办)
6.中层以上干部个人因私出国证件包括因私护照和港澳通行证须交人事科统一保管。(责任科室:人事科)
请各级各类卫技专业人员遵照以上规定执行。
附件:卫生技术人员出国(境)审批表。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抄送:市医院管理中心。
附件:
卫生技术人员出国(境)审批表
学术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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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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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 请 方 |
| 赞助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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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教 科 |
负责人签字: | ||
科 室 |
科主任签字: 分管院长签字: | ||
监 察 科 |
负责人签字: | ||
院长办公会 |
签字或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