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四大关口易发腐败
在我国严打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高压态势下,一些领导干部往往因贪污受贿而落马。而济源市检察院职务犯罪信息库的研究资料表明:在当前新的形势下,“点”、“节”、“情”、“谢”等已成为贿赂犯罪的新特点。因此,在这几个方面做好预防工作,对保持干部队伍的纯洁性,显得尤为重要。
“点”:商业贿赂的“潜规则”
【概念】 “点”即“给你多少点”,也就是在经济活动中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的“提成”或“回扣”。一些官员往往以权力作砝码,换取所谓的“点”,如进药得回扣、放贷得分成、审批收“红包”等,这些司空见惯的“潜规则”已成为诱发贿赂犯罪的温床。京城商业贿赂第一案的主角――北京农行的一名处长温梦杰,就是被“点”击倒的。
【案例】 1999年初,北京农行与某公司签订了开发合同,刚当上处长的温梦杰认为他促成了此事,应得到一定的回报,便向该公司按比例索要回扣款1073万元,占签订合同总额的十分之一。
广东省疾控中心免疫规划所原所长罗耀星也是“点”的“牺牲品”。他利用购进疫苗的职务之便,5年内收受多家疫苗经销商高达1118.5万元的巨额商业贿赂,他与疫苗经销商达成的“默契”是:购进疫苗价值与他受贿数额成正比。最近他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原柳州铁路局财务处副处长甘培,在负责工程预算、设备大修工作中,多次暗示包工头按比例给他好处,先后收受贿赂113万多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点评】 李宏民(济源市检察院检察长):商业贿赂无不与“点”推波助澜有关,不少官员正是被这种“点”击倒,因此不可忽视这一“点”。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深化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土地批租市场、金融市场、政府采购市场、医药市场等,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督,推行“阳光作业”,防止隐形市场和暗箱操作。同时,领导干部更要严于律己,千万别倒在了“点”字上。
“节”:受贿的多发时期
【概念】“节”即节日。调查表明:有一半以上的贿赂犯罪是在节假日期间发生的。在“礼尚往来”幌子的掩盖下,各种钱权交易最容易盛行。“节”已成为一些官员受贿的多发时期。
【案例】 吉林省白山市政协原副主席、市委统战部部长李铁成,是利用节日受贿的“典范”。每到春节之前,他和妻子就不上班,守在家里坐等送礼的人上门。在1992年至2004年的春节、中秋节等这些节日期间,他共收受106名干部及某集团公司贿赂共计人民币100多万元,后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西华县原县委书记栾蔚东收受下属送的“过节礼”共计33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2006年2月底,负责承建兰大二院医疗综合大楼土建工程的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张某,借拜年之机,给兰大二院院长丁桂荣送去拜年费50万元,这一次拜年,“拜”出了“甘肃商业贿赂第一大案”。丁桂荣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点评】张树才(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干部廉不廉,重点看过年。”一些官员平时尚能自律,但在节日期间却往往对贿赂进攻放松警惕,容易接受“看望费”、“贺礼费”、子女的“压岁费”,从而“倒”在各种节日里。因此,领导干部一定要在各种节日里绷紧“廉政”这根弦。
“情”:腐败的一大诱因
【概念】“情”即亲情、友情以及扭曲的“爱情”。调查表明:一些官员在“情”字面前,是非不分、为情所使、权情交易,甚至搞权色交易,最终成为“情”的俘虏。“情”已成为一些官员腐败的一大诱因。
【案例】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于美罗生活朴素,但当唯一的独生女出国留学时,为了支付高额的留学费用,一月之内就向求他办事的两名老板索贿40万元,被判刑 12 年。原贵州省省委书记刘方仁、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原河北省省委书记程维高违法犯罪都与其子女有关。
江西省公安厅原副厅长许晓刚就是被朋友拉下了水。他有个所谓的“铁哥们”熊新兴,是江西省某公司法人代表。熊新兴先后送给许晓刚80余万元人民币,许晓刚则为他“两肋插刀”,成为以熊新兴为首的黑社会犯罪集团的保护伞。在许晓刚的庇护下,熊新兴开设赌场、贷款诈骗银行资金、强迫交易,甚至杀害他人。
还有一些官员搞权色交易,陷入色情腐败的深渊不能自拔。湖南省郴州市政府原副市长雷渊利为了情人和私生子疯狂索贿,贪贿钱物近千万元,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为了支付情妇索要的“青春损失费”,大肆索贿受贿,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点评】李宏民:屡屡发生的案例一次次为我们敲响警钟:霉变的亲情、友情是加了糖的砒霜。在各种“情”字面前,领导干部一定要把握好自己,自觉抵制权情交易、权色交易。同时,还要净化自己的社交圈、朋友圈,切莫被“情”牵住了鼻子。否则,到头来不仅害了自己,也害了朋友和家人。
“谢”:贿赂犯罪的包装
【概念】“谢”即酬谢、感谢。济源市检察院的调查表明:事后感谢的贿赂犯罪多于事先行贿的贿赂犯罪,而一些官员也容易在事后酬谢面前放松警惕。事后感谢不像先送钱再办事那样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容易成为贿赂犯罪的伪装,也容易成为官员贿赂犯罪的陷阱。“谢”已成为贿赂犯罪的包装。
【案例】 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为他人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及其他应上缴的费用,造成国家损失4162万元,而他本人事后收受他人的感谢费500多万元,后被判处死刑。
四川省达州市中心医院原院长李祖伦,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10余家供货商事后的“感谢费”共计122万元,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点评】张树才:国人崇尚礼尚往来,正因为如此,一些官员在事前贿赂面前尚能抵制,却往往在事后“感谢”面前丧失警惕。究其心理,有的人认为事后感谢不是贿赂犯罪;有的尽管知道是犯罪行为,却认为接受酬谢理所应当。一个“谢”字毁了不少官员。事实上,按照法律规定,事后接受贿赂和事先接受贿赂都是犯罪行为,同样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